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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和繼子女vs養父母和養子女

 

繼父~媽媽在嫁的先生

 

繼母~爸爸再娶的太太

 

養子女

 

~收養的子女,通常養子女因為已經被收養,因此身分證明上寫的會是養父母的名字

 

繼子女

 

假設 A 男和 B女結婚  ,A男有小孩,那麼 B 女就是那個小孩的繼母,而兩人是名義上的母子關係,至於小孩身份證明上寫的還是自己生母的名字

 

繼子女和養子女不同在於

養子女被收養後,身分證明上幾乎都是養父母的名字

繼子女則是無論他們的父母再婚再娶幾次,他們身分證上的父母欄永遠生父母的名字

不會因為父母再娶再嫁,父母欄就要去做一次變更通常會變更只有一種情形就是父母親有去名字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是:

1 自然血親2 法定血親3姻親4旁系血親

 

原則上是3姻親,但是繼父母如果依法收養時,則為2法定血親。

 

 

子女和繼子女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

 

 1、養子女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從收養關係成立時起,雙方應相互承擔義務並享有權利;而繼子女同繼父母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是由於繼母或繼父對子女進行了撫養教育才互相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

 

2、養子女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自收養關係成立時即消除;而繼子女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因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教育關係而消除。繼子女成年時,生父母和繼父或繼母對他都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樣,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生父母和繼父母或繼母有著雙重的權利義務關係。

 

如果繼父或繼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只要收養關係一成立,繼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消除了,而與養父或養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這樣,繼子女雙重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存在了。

 

舉裕隆嚴凱泰認領女兒為例,說明認領跟收養的不同。有同學問起再婚的重組家庭中,繼父母跟繼子女的關係?剛好看到一篇繼子沒有繼承繼母遺產權利的新聞,且一併說明如下:

 

收養後養父或養母就是養子女法律上的父母,養子女對養父母的權利義務跟養父母的生子女是平等而且相同的。

 

對於認領,民法1065條明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所以嚴凱泰認領跟情人所的女兒後,就跟婚生子女一樣了。

 

至於嚴凱泰的太太跟嚴的女兒的關係,如果沒有經過收養程序,則兩人在法律上並沒有親屬關係,就跟繼父、繼母跟繼子女的關係一樣,雖然同住一個屋簷下,甚至也叫「爸爸」、「媽媽」,是社會通稱的「家人」,也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家庭成員」,但繼子女無論他們的父母再婚、再娶多少次,他們身分證上的父母欄還是生父母的名字。所以,養子女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繼子女就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而是繼承生父母的遺產。至於被收養的養子女,身分證上父母欄是養父母的名字,也就喪失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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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馬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